职责

州卫生委员会:

  • 可制定环境卫生服务、实验室服务和预防、治疗和恢复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包括由卫生部在区域、区或地方基础上提供的家庭和诊所卫生服务 (§ 32 . 1 - 11 A)。
  • 定义一个人被视为医疗贫困的收入限制;规定其他人支付该部门医疗服务的费用(§ 32 . 1 - 11 B)。
  • 定期审查所采用的计划和收费(§ 32 . 1 - 11 C)。
  • 设立艾滋病服务和教育补助金项目;根据该项目颁发补助金;任命一个艾滋病服务和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协助颁发补助金的过程,并为此目的拨出资金(§ 32 . 1 - 11 . 1 )。
  • 为不超过五个区域艾滋病资源与咨询中心以及两个试点治疗中心提供赠款,因为资金是为此目的拨出的(§ 32 . 1 - 11 . 2 )。
  • 制定由该部门在区域、区或当地基础上提供的患者和社区健康教育服务计划,包括促进健康和预防疾病的服务,并鼓励协调地方和私营部门的健康教育服务 (§ 32 . 1 - 11 . 3 )。
  • 建立工作场所健康促进补助金计划,并为此目的拨付资金(§ 32 . 1 - 11 . 4 )。
  • 制定、通过、颁布和执行法规,并规定合理的变更和豁免,以履行其职责或专员或部门的职责(§ 32 . 1 - 12 )。
  • 颁布由该部门或由该部门运营、资助或许可的任何设施或其他实体进行或授权的人体研究的规定;要求每年向州长、大会和专员报告所审查和批准的人体研究项目以及与已批准项目的任何重大偏差 (§ 32 . 1 - 12 . 1 )。
  • 制定紧急命令和法规,以消除危害公共卫生和传染性、感染性和感染性疾病以及其他危害公众生命和健康的危害(§ 32 . 1 - 13 )。
  • 指示该部门通过在弗吉尼亚州卫生计划委员会的建议和协商下进行的研究,向委员会通报有关医疗保健政策和融资问题;向州长、议会和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提出有关医疗保健政策的建议 (§ 32 . 1 - 13 . 1 )。
  • 向总督和大会提交年度报告(§ 32 . 1 - 14 )。
  • 建议采取必要的立法行动,以更好地保护生命和公众健康(§ 32 . 1 - 15 )。
  • 其他具体计划职责在《弗吉尼亚州法典》第32条、 1和其他章节中有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