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吉尼亚法典
与癌症监测相关的部分
§ 32 . 1 - 70医院、诊所、某些实验室和医生向专员提供的信息;全州癌症登记处。
A. 每家医院、诊所和独立病理实验室应向专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有关患有恶性肿瘤或癌症的患者的信息。医生应报告患有癌症的患者的信息,除非他确定医院、诊所或州内病理实验室已报告该信息。此报告要求不适用于皮肤基底细胞癌和鳞状细胞癌。此类信息应包括每位患者的姓名、地址、性别、种族、诊断和任何其他相关身份信息,还应包括可能在橙剂或其他落叶剂的研发、测试或使用过程中或在越南战争中服役期间接触到的信息。每家医院、诊所、独立病理实验室或医生应提供卫生委员会定义的其他可用临床信息。
B. 专员应根据这些信息建立并维护全州癌症登记处。全州癌症登记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
- 确定改善癌症患者诊断和治疗的方法。
- 确定对癌症患者提供更好的长期后续护理的需求和方法。
- 2 a.对弗吉尼亚州癌症的发病率、患病率、生存率和相关风险因素进行流行病学分析。
- 收集数据来评估环境危害(包括接触二恶英和落叶剂橙剂)可能造成的致癌作用。
- 改善癌症患者的康复计划。
- 协助医院人员培训。
- 确定癌症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其他需求。
§ 32 . 1 - 71所提供信息的保密性质;出版;互惠数据共享协议。
A.专员及所有根据第32 . 1 - 70接受信息提交的人员均应对此类信息保密。除非根据第32 、 1 - 41条的规定获得专员授权,否则不得发布任何此类信息,除非以无法识别个案的统计或其他研究形式发布。
B.专员可以与其他癌症登记处签订互惠数据共享协议,以交换信息。在提供令人满意的保证以确保此类信息的机密性后,可以与已与专员达成互惠数据共享协议的其他癌症登记处交换患者身份信息。
也适用:
§ 32 . 1 - 38免除责任。
任何人根据本章要求或授权提交报告或披露,包括应卫生部要求为特别监测或其他流行病学研究而自愿提交的任何报告,均应免于与此相关的民事责任或刑事处罚,除非该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恶意。此外,除本章或据此颁布的任何法规所规定的报告要求外,任何血液采集机构或组织库均无义务将任何报告的检测结果通知任何其他人,并且此类实体未能通知其他人不会引发诉讼原因。专员或任何地方卫生主管均不得向公众透露任何被举报人的姓名或任何根据本章进行举报的人的姓名。
§ 32 . 1 - 40专员检查医疗记录的权力。
每一位医术从业者和任何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均应允许专员或其指定人员检查和审查其所持有的任何医疗记录,或在对具有公共卫生重要性的疾病或死亡进行调查、研究或调查过程中应专员或其指定人员的要求查阅任何医疗记录。任何此类从业人员或个人均不因允许此类检查和审查而在任何法律诉讼中承担责任。
§ 32 . 1 - 41在使用医疗记录时应保护患者和医生的匿名性。
专员或其指定人员应保护根据 § 32 . 1 - 40审查记录的每位患者和治疗师的匿名性,但如果与调查、研究或调查相关,专员可自行决定透露此类患者和治疗师的身份。任何获知此类身份的人均应保持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