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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 定义见 § 8 . 01 - 581 . 1定义

“医疗保健提供者”是指 (i) 经本联邦许可,以医生或医院、牙医、药剂师、注册护士或执业护士的身份提供医疗保健或专业服务的个人、公司、设施或机构,或根据《护士执照协议》持有跨州特权从事此类护理的个人、验光师、足病医生、脊椎按摩师、物理治疗师、物理治疗助理、临床心理学家、临床社会工作者、专业顾问、执业婚姻和家庭治疗师、执业牙科保健师、健康维护组织或以收费方式提供服务的紧急医疗护理人员或技术人员;(ii) 所有股东或成员均已获得此类执照的专业公司;(iii) 所有合伙人均已获得此类执照的合伙企业;(iv) § 54 . 1 - 3100中定义的疗养院但根据公认的教会或宗教派别的规定,由仅依靠通过祈祷等精神手段接受治疗的人开办的护理机构除外; (v) 由 § 13 . 1 - 1102的 A 2款所述的成员组成的专业有限责任公司;(vi) 雇用或聘用有执照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并主要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任何其他实体(国营机构除外);或 (vii) 本文提及的个人或实体的董事、高管、雇员、独立承包商或代理人,在其与医疗保健或专业服务有关的受雇或聘用过程中和范围内行事。

HCP 定义见 § 32 . 1 - 127 . 1 : 03健康记录隐私

“医疗保健提供者”是指第8 . 01 - 581 . 1条中“医疗保健提供者”定义所列的实体,但就本节而言,国营机构也应被视为医疗保健提供者。医疗保健提供者还应包括所有获得许可、认证、注册或许可的人员,或拥有卫生专业部下属任何卫生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跨州执照特权的人员,但殡仪馆和防腐师委员会或兽医委员会监管的人员除外。

最后更新日期: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