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

《水务管理条例》 12 VAC 5 - 590 - 190规定,弗吉尼亚州的所有水务厂都必须在专员颁发的运营许可证授权下运营。

颁发新的运营许可证

  • 新建水厂;或
  • 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水厂。

经营许可证可以修改

  • 来源、处理、储存、抽水或分配设施的变化;或
  • 操作条件。

自来水厂的允许容量是自来水厂的限制水力能力,考虑到水源取水、处理设施、成品水储存、输送和分配系统。

ODW 颁发2类操作许可证:标准临时

  • 标准作业许可证没有有效期限。
  • 临时经营许可证有一个有效期;通常为自签发日起12至18个月。临时运营许可证为水厂提供了更多时间来实现所需的可靠性、收集更多数据以及进行测试和/或测定以确定水力容量和处理性能。

所有新的操作许可证均需 提交 许可证 申请 。

新建水厂可能需要获得 经批准的 水厂业务运营计划 。

最后更新日期: 2025年10月31日